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民终4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国,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河南诚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22号西单元11层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344290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诚智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702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70元,减半收取43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