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523民初829号
原告:青海省海南州工程建设监理站,住所地:海南州共和县。
法定代表人:宋积有,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简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江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贵德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省海南州工程建设监理站与被告青海江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省海南州工程建设监理站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省海南州工程建设监理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省海南州工程建设监理站撤回对被告青海江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68元,减半收取6334元,由原告青海省海南州工程建设监理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