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正和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正和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唐湖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民初61号
原告:青海正和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青海正和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091623392D,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沪宁路8号东川总部经济大厦A座8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58797X,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唐湖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61906096D,住所地:海北州西海镇原211厂一分厂。
负责人:**,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正和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唐湖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青海正和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9日以被告已支付案涉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正和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9元,减半收取519.5元,由原告青海正和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519.5元,退还原告青海正和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亮
审判员  马腾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南美玲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