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24民初87号
原告:***和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091623392D。
法定代表人: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青海辫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星恒测量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71159090N。
法定代表人:潘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和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昌星恒测量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和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7元,减半收取903.5元,由原告***和
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文洲
人民陪审员 张永承
人民陪审员 韩建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晓忠
书记员 赵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