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1354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博雅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小唐河村。
经营者:王树岭,该站业主。
被告:河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中,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博雅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河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博雅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1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博雅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李树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