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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森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童忠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1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森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540号心意广场3幢1201室,组织机构代码1477040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西路329号,组织机构代码78856662-3。******
法定代表人:童忠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童忠义,男,汉族,1973年6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浙江森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安徽省滁州市中级法院(2019)皖11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童忠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以及财产所在地均在琅琊区人民法院辖区,且被执行人在琅琊区人民法院有系列执行案件。为方便当事人就近解决纠纷,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指定琅琊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滁州市中级法院(2019)皖11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琅琊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