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3财保2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东大街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6356923Q。
法定代表人:范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丽红,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1868473。
委托代理人:舒青,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911108853。
被申请人:浙江升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小石桥社区沿街商业房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7704053P。
法定代表人:郭建华。
申请人***华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升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赣0103财保210号民事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升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20×××66)。现因申请人***华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华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升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20×××66)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春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