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升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慧华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升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经济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3财保210号

申请人:***华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东大街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6356923Q。

法定代表人:范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丽红,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1868473。

委托代理人:舒青,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911108853。

被申请人:浙江升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小石桥社区沿街商业房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7704053P。

法定代表人:郭建华。

申请人***华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升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7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保单号为(12278003901228686567)的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华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升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57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春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