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205执473号
**\宁波兴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兴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浙甬镇海劳人仲案(2020)33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波兴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205执473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