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路小微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960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路小微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70号院14号楼1-2层商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6EE374。
负责人:谭添之,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2月2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张志红,女,汉族,1971年2月3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2号D1号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97907D。
法定代表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路小微支行申请执行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张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1640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张志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路小微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三辆,张志红名下有汽车两辆,均被其他法院轮候查封,已无查封价值,已告知申请人。
三、我院向郑州市住房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张志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1、查封被执行人***、张志红名下有房产两套,已告知申请人,因是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松鹤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雨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