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

**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执恢271号
申请执行人:**连,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连与***、***、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做出的(2018)豫0104民初7723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被告***、***、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借款39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6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利息为77650元;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3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已支付的13500元予以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41元、财产保全费3040元,由原告**连负担858元,被告***、***、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1123元。被执行人***、***、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连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通过“总对总”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至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房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暂无房产信息。
4、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受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确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连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马新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卫波
书记员刘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