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

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恢15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5NNQ1N。
法定代表人郭永财。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2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张志红,女,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执行人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楼第**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97907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志红、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2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39963.51元、利息164676.7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20日,2018年7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73900元;三、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有权依法对被告***、张志红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00号1号楼1单元23层2303号(房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郑房房权证字第**)房产和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楼******(房权房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权证房权证字第**)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张志红、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62元,由三被告负担。***、张志红、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9)豫0105执2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志红名下共有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楼××单元××号(不动产权证号:150122:****委托河南天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确郑州市郑东新区××楼××单元××号号(不动产权证号:1501229379-1号、1501229379-2号)房:****在淘宝网上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胡翠平以2836059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并已支付对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志红名下共有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00号1号楼1单元23层2305号(不动产权证号:1501229379-1号、1501229379-2号)房产的查封;
二、上述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胡翠平(身份证号:4127271969********)所有;
三、买受人胡翠平可持本裁定在30日内到房产管理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明
审判员  康熙
审判员  申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田彬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豫0105执恢1507号之一
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志红、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2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志红、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执行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志红名下共有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00号1号楼1单元23层2305号(不动产权证号:1501229379-1号、1501229379-2号)房产的查封;
二、上述房屋过户至胡翠平(身份证号:4127271969********)名下。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二〇年月日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





(2020)豫0105执恢15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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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

(房产解封、过户至胡翠平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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