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恢15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5NNQ1N。
法定代表人郭永财。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2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张志红,女,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执行人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楼第**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97907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志红、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2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志红、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金水区索凌路8号A16号楼东3单元3层30号(不动产权证号:1201111403)房产予以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张志红名下共有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00号1号楼1单元23层2302号(不动产权证号:****)房产,名下共有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00号1号楼1单元23层2304号(不动产权证号:1501231100-1号、15012311:****)房产及其名下共有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楼******(不动产权证号:****'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三、责令被执行人***、张志红、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田彬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豫0105执恢150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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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志红、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2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志红、郑州市星星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金水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
一、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金水区索凌路8号A16号楼东3单元3层30号(不动产权证号:1201111403)房产予以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张志红名下共有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00号1号楼1单元23层2302号(不动产权证号:1501231097-1号、1501231097-2号)房产,名下共有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00号1号楼1单元23层2304号(不动产权证号:15:****及其名下共有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00号1号楼1单元23层2306号(不动产权证号:1501229380-1号、1501229380:****)房产及其名下共有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楼******(不动产权证号:****NT-SIZE: 15pt;'>查封期限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二〇年月日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
(2020)豫0105执恢1507号之二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执行裁定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
(查封***、张志红名下房产)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同上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考
填发人:杨明送达人:
注: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