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江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3298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1号民生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5386052M。
负责人王毅,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万莹,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俊辉,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郑州江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6号东1单元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3651147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郑州江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牛俊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基于《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借款支用申请书》起诉,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86万元、利息11834.40元、罚息107463.42元,共计1979297.82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8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0万元;三、被告郑州江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对于被告***名下位于郑州市××区××东××单元××房产(郑房权证字第:××号)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1、借款人为***、***。2、借款金额为186万元。3、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9日。4、授信用途为经营周转(购货)。5、约定利率为年利率7.395%,调整方式为浮动利率。6、逾期利率、罚息利率按约定利率加收50%。7、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日为每月19日。8、保证情况:被告江山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9、抵押物:被告***名下位于郑州市××区××东××单元××房产(郑房权证字第:××号),办理了抵押登记。10、欠款情况:截至2019年12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86万元、利息11834.4元、罚息107463.42元,共计1979297.82元。11、经核定律师费为8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借款支用申请书》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均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贷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山公司按合同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对被告***名下位于郑州市××区××东××单元××房产(郑房权证字第:××号)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律师费按核定数额支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186万元、利息11834.4元、罚息107463.42元,共计1979297.82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8日),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律师费85000元;
三、被告郑州江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6号东1单元9层2××号房产(郑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34元,减半收取1171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717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50元,由被告***、***、郑州江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166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靳四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