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79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2月2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4月14日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女,汉族,1977年7月1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郑州江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365114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被告***、***、郑州江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34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郑州江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2019年6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郑州江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07月07日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名下共有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02号院8号楼1单元4层8号(不动产权证号:1501101833-1;1501101833-2)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申 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尚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