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79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2月2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4月14日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郭喜英,女,汉族,1977年7月1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郑州江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365114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告***、郭喜英、郑州江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34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喜英、郑州江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喜英案件款757274.6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申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