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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与杭州永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民初4774号
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东村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虞雅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程李斌,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永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萍水西街80号优盘时代中心1号楼1905室。
法定代表人:赵火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永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84.5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85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前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可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