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民初3597号
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泗安镇东村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虞雅芳,总经理。
被告杭州永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萍水西街80号优盘时代中心1号楼1905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永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有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方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