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5890号
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农民多高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余国防。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方剑锋,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高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怡丰城12幢407室。
法定代表人:吴伟萍。
委托代理人:燕芹、王吾明,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农民多高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诉被告杭州高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农民多高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农民多高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农民多高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农民多高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 俞丽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