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破申62号
申请人:杭州华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李家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7247312W。
法定代表人:厉警。
委托代理人:严至国,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晓,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联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怡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706043801。
法定代表人:吴伟萍。
2020年11月9日,本院在执行以被申请人杭州联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扬建设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联扬建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杭州华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江建材公司)同意,将以联扬建设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材料移送破产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华江建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华江建材公司作为破产申请人,在本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前,可以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杭州华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联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胡其芬
审 判 员 董 文
审 判 员 刘丽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祝继萍
书 记 员 陈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