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联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勤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执21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余杭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望梅路9号102室-2(一层)。
法定代表人曹卫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勤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桥头陈村。
法定代表人周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杭州高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新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桥头陈村。
法定代表人王吾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吾明,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周敏霞,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周敏明,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黄贤腾,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余杭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勤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高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晨建设有限公司、王吾明、周敏霞、周敏明、***、黄贤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杭州余杭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10执215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惠兴
审判员  周曹辉
审判员  金喆翀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杨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