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202民初3018号
申请人:芜湖康博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城绿地新都会办公A#楼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9803532C(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广富,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园,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创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芜湖万达广场二期3号楼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6209265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芜湖康博建筑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芜湖创易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芜湖创易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户名:芜湖创易科技有限公司,账号:2000023161091030000****,开户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存款在29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芜湖创易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户名:芜湖创易科技有限公司,账号:2000023161091030000****,开户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存款在29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凌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