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162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兴磊幕墙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168号安徽国强钢材交易中心7幢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722698XJ。
被执行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203号金色名郡1号综合楼办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XFJ5W。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111民初1262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571629元、执行费8416元,合计58004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8004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