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坤德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221执94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洛阳市坤德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71号泰新世纪广场1栋1单元821室。
组织机构代码:676735365。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洛阳市坤德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经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孟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