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渑民初字第2430-2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6日生,汉族,现住。
被告洛阳市坤德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71号泰新世纪广场1栋1单元821室。组织机构代码:6767353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宜阳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被告洛阳市坤德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洛阳市坤德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洛阳市坤德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认为其公司住所地在洛阳,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至本院,并追加洛阳市坤德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原告**与被告***借款履行地在渑池,渑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洛阳市坤德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洛阳市坤德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马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武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