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坤德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洛阳市坤德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221执恢52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市坤德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24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洛阳市坤德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5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孟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