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221民初181号
原告**。
被告洛阳市坤德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71号申泰新城世纪广场1栋1单元82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44号。
第三人***。
本院受理了原告***被告洛阳市坤德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洛阳市坤德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洛阳市坤德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洛阳市西工区,被告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第三人***住宜阳县,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将案件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判。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被告住所地、第三人***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之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洛阳市坤德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洛阳市坤德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鑫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楚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