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朗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安徽朗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0111执7148号

**、**能、***、***、***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你(或你单位)与合肥市包河区滨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滨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命令你(单位)自本令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如未按期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方采取罚款、拘留、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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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执行款相关事项信息

收款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徽商银行濉溪路支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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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报告财产令;2限制高消费令;3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