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朗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执604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87457663。

法定代表人:高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安徽朗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学府名都**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031467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芳芳,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郑义,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朗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黄芳芳、郑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75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映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