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弘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2民初8624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C-100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南)1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3-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鎣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