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2民初8624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C-100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南)1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3-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鎣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