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天下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怀宁县佳天下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81民初439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贵方,安徽邹贵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宁县佳天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纬八路玉兰公寓2#楼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MA2N1KYK1P。

法定代表人:王贞。

被告:怀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政和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余学峰,该县县长。

被告:怀宁县茶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茶岭镇委206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何世权,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龙,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怀宁县佳天下建设有限公司、怀宁县人民政府、怀宁县茶岭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玲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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