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辖69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怀宁县佳天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纬八路玉兰公寓**楼101铺。
法定代表人:王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怀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政和路**。
法定代表人:余学峰,县长。
被告:怀宁县茶岭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茶岭镇委06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何世权,镇长。
原告***与被告怀宁县佳天下建设有限公司、怀宁县人民政府、怀宁县茶岭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之一系怀宁县人民政府,该院若行使管辖权可能引起其他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其中一名被告为怀宁县人民政府,由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易导致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的合理怀疑,故本院对该院报请指定管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叶武
审判员 金京
审判员 崔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健
书记员吴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