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81民初3653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贵方,安徽邹贵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玲,安徽邹贵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怀宁县佳天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纬八路玉兰公寓**楼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MA2N1KYK1P。
法定代表人:王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贻君,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政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220031231534。
法定代表人:余学峰,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胜,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怀宁县佳天下建设有限公司、怀宁县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胡翠萍
审 判 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倪晓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