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天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怀宁县佳天下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81民初3653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贵方,安徽邹贵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玲,安徽邹贵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怀宁县佳天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纬八路玉兰公寓**楼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MA2N1KYK1P。

法定代表人:王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贻君,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政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220031231534。

法定代表人:余学峰,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胜,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怀宁县佳天下建设有限公司、怀宁县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胡翠萍

审 判 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倪晓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