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天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怀宁县佳天下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辖31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怀宁县佳天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纬八路玉兰公寓2﹟楼101铺。
法定代表人:王贞。
被告:怀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政和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余学峰,该县县长。
原告***与被告怀宁县佳天下建设有限公司、怀宁县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怀宁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之一是怀宁县人民政府,该院若行使管辖权可能引起其他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其中一名被告为怀宁县人民政府,由怀宁县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易导致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的合理怀疑,故本院对该院报请指定管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路昌其
审判员  蒋爱忠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梅林
书记员张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