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21执7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研发楼(征圣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YP7T7P(1-1)
法定代表人:邱祥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河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P1F9W91
法定代表人:黄青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济区奔驰中路6号泰富重装办公楼3楼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82820902Q
法定代表人:黄青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621964.9元及利息。执行中依照(2020)皖1721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到庭)。经多次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其名下的车辆已在其他案件登记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而进行处置。到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线索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到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多起案件未履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敦胜
审判员  汪 磊
审判员  叶光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