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池州泰富安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民终2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研发楼(征圣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邱祥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精康,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泰富安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大渡口镇镇荣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刘先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东,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琢,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河西,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河西村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黄青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奔驰中路**泰富重工办公楼****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黄青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池州泰富安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20)皖1721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98元,减半收取9699元,由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院生
审 判 员 胡少斌
审 判 员 王 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夏国栋
书 记 员 刘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