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民终2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研发楼(征圣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邱祥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精康,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泰富安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大渡口镇镇荣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刘先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东,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琢,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河西,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河西村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黄青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奔驰中路**泰富重工办公楼****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黄青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池州泰富安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泰富建设工程(池州)有限公司、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20)皖1721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98元,减半收取9699元,由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院生
审 判 员 胡少斌
审 判 员 王 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夏国栋
书 记 员 刘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