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2民初9502号

原告:太和中***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细阳路与文明路交叉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080311908X(1-1)

法定代表人:赵磊,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羽,男,199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文,男,199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季彩真,女,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太和县海棠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长征路和街**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NJPPU8U。

法定代表人:季彩真,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业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中清丽景****用代码:91340100MA2N9YPG3G。

法定代表人:季彩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中***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村银行”)与被告季彩真、***、太和县海棠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业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和中***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和中***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太和中***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73元,保全费1381元,合计3254元,由原告太和中***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功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