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檀树建设有限公司

巢湖市宏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无为县檀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81执660号之二
申请人:巢湖市宏盛混凝土有限公司,9134018179887989C,住安徽省巢湖市天河街道望城社区周村;
被执行人:无为县檀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91340225153707592J,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康居家园8幢1-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巢湖市人民法院2016年7月15日生效的(2016)皖0181民初2362号判决,于2018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无为县檀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无为县檀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无为县檀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无为县支行的账户12×××76存款150512.0300元,冻结期限为360。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