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25民初5877号
原告:安徽欧亿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园区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檀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康居家园8幢1-2号一层门面房、二层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未斌,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欧亿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檀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12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欧亿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檀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欧亿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