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6210号
原告:芜湖市强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97082968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檀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无城镇康居家园8幢12号一层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759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强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檀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强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强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原告芜湖市强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6210号
原告:芜湖市强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97082968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檀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无城镇康居家园8幢12号一层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759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强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檀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强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强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原告芜湖市强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