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23民初2376号
原告:池州高成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河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RLAQK6L。
法定代表人:陈东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瑞,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绿地世纪城三区新里西斯莱公馆5栋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43BNXX。
法定代表人:董伟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池州高成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池州高成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池州高成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池州高成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62元,减半收取计132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31元,由池州高成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伟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