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13)内法民裁字第583号
原告***,男,生于1958年12月,汉族,住内乡县。
委托代理人***,男,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女,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乡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保国,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玉显,男,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1年4月,住内乡县。
被告**,男,生于1985年4月,住内乡县。
被告谢小伟,男,住内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乡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1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曹群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