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内乡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豫1325行审124号
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书杰,任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内乡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保国,男,汉族,63岁,住内乡县。
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国土局2017年8月6日作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1日对李保国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6)第319号土地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6)第319号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0月11日送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后理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但于2017年8月6日作出申请,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缺乏法律依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执行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6)第3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书,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郭晓菊
审判员  胡新锋
审判员  程 玉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