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内乡县永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内乡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5民初193号
原告:内乡县永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大桥乡陡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0600215596。
法定代表人:郭晴,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010814210(特别授权)。
被告:内乡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西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7616503315。
法定代表人:李保国,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内乡县。
原告内乡县永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乡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乡县永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内乡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81元,减半收取为6841元,由原告内乡县永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充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阳
书记员范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