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25民初4187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
被告:魏兴会,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乡县,住邓州市。
被告:***,男,50岁,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被告:内乡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城关镇西环路中段5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7616503315。
法定代表人:*保国,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乡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乡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