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锐达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金锐达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市琅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02民初469号
原告:安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黄山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998257154。
法定代表人:陈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宫,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188号(新城国际大厦)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849594573。
法定代表人:晋朝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滁州市琅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扬子路2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108736X8。
法定代表人:顾忠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市琅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安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0元,减半收取2860元,由原告安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齐丽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杨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