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民初5319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天长市。
被告:***,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安徽金锐达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黄山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998257154。
法定代表人:陈锦,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金锐达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6元,减半收取16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 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亚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民初5319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天长市。
被告:***,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安徽金锐达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黄山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998257154。
法定代表人:陈锦,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金锐达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6元,减半收取16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 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亚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