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慧善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辖终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东宁镇团结路805-295-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无城镇都市花园***A7栋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3民初118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应当严格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解释,仅指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该案由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列的四级案由,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范围,不适用专属管辖相关规定。案涉合同签订地为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同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因此,***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安徽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安徽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劳务工程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诉工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黄 粲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