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7039号
原告:安徽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无城镇都市花园***A7栋1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中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院内11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济南中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安徽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舒 翔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