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慧善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4437号 原告:安徽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无城镇都市花园***A7栋1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中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院内1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中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安徽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按照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阳 书 记 员  ***